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一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3-04-17 17:00:00 来源:舜网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李欢

  舜网讯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023年第一季度案例筛选出8个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济南市章丘区陈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联合明水街道办进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过程中发现:陈某在明水街道一仓库非法经营(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制品。执法人员对其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没收。经调查核实,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仓库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352箱。

  【行刑衔接】经过章丘区物价部门认定后,涉案物品金额达六万余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分局,目前治安大队正在侦办中。

  【法条链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济南市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两名爆破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3、莱芜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和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对莱芜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抽查该矿两次井筒内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均未落实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2.西副井提升机(型号2JK-3×1.5/20)提人和物,该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编号DAJC-7F01096-2022)内没有提人速度检测图,未对提人进行检测检验;3.-165m水平首采矿房区域三台局扇均未安设开停传感器;4.在用提升机2022年的检验内容缺项;5.该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4个,且该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足10个。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案例4、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6日,济南市天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伪造、使用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

  【行刑衔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济南市天桥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十七)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例5、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未组织制定其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徐某作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案例6、济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3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后,对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案例7: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迎两会、保安全”集中执法检查活动,对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企业丙烷储存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2022年未对物体打击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案例8、济南某有限公司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异地执法第一检查组第1执法组对济南市商河县济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油漆库1台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经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核查,认定该公司刘某某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无效证件。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刘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商河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商河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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