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二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3-06-29 10:09:01 来源:舜网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颜甲

  舜网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二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1、济南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7日,烟台市应急执法支队检查烟台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时,发现济南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将案件报请给省应急厅。济南市应急执法支队在接到省应急厅案件移交函后,联合天桥区应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于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油漆,共计销售油墨(油漆)15524公斤,销售收入384648.4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6484万元,并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56.464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案例2、某矿业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8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规模250万吨/年,2022年实际生产矿石量330万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案例3、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局在收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移交单》:“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拆除蟠龙路融创东山府标志牌”后,立即采取查看监控、走访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经查,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移除经十路与蟠龙山路交叉口旁融创东山府项目部设立的宣传标识牌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扎安全带、无技术交底、无防护栏等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案例4、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济南市应急执法支队在对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4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3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4.4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该公司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处人民币4.1万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案例5、山东某投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济南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投资合伙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1.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陈某某等3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某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孙某某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6、章丘区某机械厂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章丘区某机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无收尘装置的砂轮机,该设备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案例7、山东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济南市钢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山东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徐某超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下料作业)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济南市钢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徐某超作出处0.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案例8、济南市商河县山东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济南市商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提供线索,对山东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2022年5月份将职业病因素检测费,2022年9月份将环境检测费、2022年11月份将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费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中列支。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韩某某作出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案例9:槐荫某游乐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福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线索下,对槐荫区某游乐设施建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承包该游乐设施建设的某游乐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10、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没有明显标志或被占用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4日,济南起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街道移交案件线索,对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1.到达仓西南侧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2.到达仓北侧安全出口被阻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仓库管理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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