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1日讯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组应规范履行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火灾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调查组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事故发生单位及同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火灾事故再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