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泊位)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全市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泊位)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区域、适用范围的相关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要在该文件规定的优惠停车等措施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落实工作。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新能源号牌汽车跨时段停车时,要按照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规定的应收费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范围外的济南火车站、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济南高铁西站、济南大明湖站、济南东站、济南长途汽车总站、济南长途汽车西站等7个交通枢纽停车场,每日在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提供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后,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直至达到每日的单日最高限价。
通知还鼓励各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号牌汽车的停车优惠力度。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职责负责相关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