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转账

2024-01-24 10:07:1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舒圣祥

责任编辑:鞠月芹

微信红包≠转账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相关话题引发关注,冲上热搜第一。(1月22日光明网)

  微信支付得以在移动支付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一多半的功劳要归功于微信红包的推出。逢年过节,家人亲戚或者同事朋友之间发红包、抢红包,至今仍让很多人乐此不疲。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红包的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在现实的支付情境中,也不尽然如此。很多人并没有严格区分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一般都是金额小的用微信红包,金额大的用微信转账。并非使用微信红包进行支付,就一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起诉要求还款,周先生抗辩称是赠与。在双方均不能对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两部分支付金额的真实意思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此后所有的微信红包都将被视为赠与,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微信转账都将被视为需要返还。关键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个案的判决结果,不能简单理解为,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法律性质,从此有了定论。别有用心者,如果企图以此钻法律的空子,或者企图以此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将是徒劳的。

  说到底,微信红包也好,微信转账也好,都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支付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而不只是支付方式的不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微信红包并非赠与,或者证明微信转账确属赠与,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一样能够得到法院认可。有网友评论“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这个其实并无必要。若要防止借款被错误认定为赠与,在转账时以简要文字描述款项性质,或许更为重要。发的即便是微信红包,但红包封面写的不是“恭喜发财,大吉大利”,而是备注了借款或者货款,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因此,个案的普法价值,并不在于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性质认定,而是在于提醒人们在使用移动支付时,要更加关注支付性质不明的问题。微信红包在个案中被认定为赠与,其实并非“一刀切”,而是只适用于举证不能的情形——既然是借款,为什么却会举证不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移动支付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我们也要更加关注是否存在支付性质不明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民间借贷等行为时,该备注的要备注,该列明的要列明。

原标题:微信红包≠转账

值班主任:高原

作者:舒圣祥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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