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隐形加班”,捍卫了离线休息权

2024-01-24 10:08:3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鞠月芹

  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案情显示,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1月23日《北京日报》)

  被冠以“全国首例”的这一案例,其实并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此前,基于不同的报道口径、解读框架,本案就曾轰动一时。而最近,该案之所以被“旧事重提”并且热度不减,显然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以案说法的阐发和引申。我们知道,个案判决及其背后的论说,是实现规则具象化、提高法律介入力的重要路径。法律系统发挥社会调适功能,往往也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

  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无疑是特殊个例,从中总结和提取出一套针对性的价值范式和技术策略,便是将之一般化、普遍化。本案之所以在业界、学界和网络舆论场均为人称道,就是因其堪称能动司法的典型样本:对于客观存在而法未提及的“隐形加班”现象,审判机关没有回避问题,也没有采取曲线策略“转换矛盾”,而是穿透现象看本质,直指核心、开宗明义。这种“专业担当”,对贯彻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其巨大意义,主要在于两点。其一,在司法视域内,承认了“隐形加班”的存在;其二,在方法论层面,为相对准确、便利、高效地鉴别“隐形加班”提供了指引。以往,“隐形加班”,更多是一个舆论话题、社会学课题,但是本案的审理、判决和传播,使得其距离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前进了一大步。

  诚然,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没有“判例”这个法律渊源。但是,本案依旧可以成为具备深远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或者说“标志性案例”。而我们确实也看到,最近大半年的时间里,涉及“隐形加班”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中,不少职能部门都援引了上述案件中总结的一些“认定标准”,这传导在最终结果上,就是劳动者的付出得到了更充分的计算、权益得到了更为公平的对待。由此,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进一步由虚而实。

  尽管我们说,司法裁判有衍生性义务与表征性价值,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现有社会运作秩序里,基层司法机关、司法实践对于“隐形加班”的介入,注定是渐进的、有限的。从全国首例“隐形加班”判决案例,到大众所期待的“隐形加班按劳取酬”,必然还有一段不短的路——以法律的力量撬动“隐形加班”治理,终究还是要立法端接续发力。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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