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检察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构建多方共治格局 守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

2024-03-15 13:29:4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王晓菲 通讯员 丁洪亮 柳冬梅

责任编辑:刘克

济南检察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构建多方共治格局 守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

向商户开展普法宣传。

济南检察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构建多方共治格局 守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

解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去年以来,济南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关心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领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数字检察工作驱动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提质增效。构建的畜禽类食品安全“双向”行刑衔接类案监督模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优秀模型二等奖。

  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近年来,济南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9件,审查起诉89件,监督立案16件,追诉漏犯8人。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打击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根据最高检部署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对种业领域假冒伪劣犯罪,加大惩罚力度,维护种业安全;对性保健品、减肥药等领域常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综合履职能力

  实现最优司法保护

  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组),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工作,一体化解决刑事追究、民事追责、行政违法和公益保护问题,实现最优司法保护。

  同时强化对外协作,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形成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行刑衔接等做法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治理合力,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创新数字分析手段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数字时代,数字检察办案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济南检察机关积极创新推进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全市共创建3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数字模型,其中畜禽类食品安全“双向”行刑衔接类案监督模型,在全市发现各类监督线索40余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优秀模型二等奖,并代表山东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济南检察机关积极延伸职能,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治理职责,加强诉源治理,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重要节点,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公众提高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识能力,增强法治维权意识,从消费端预防违法犯罪发生,营造全社会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济南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

  典型案例1

  山药丸冒充祖传“神药”

  2021年12月,沈某某注册成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在历城区某村从事经营活动。沈某某将从外地购入的散装“熟制山药丸”等产品分装,命名为“祉均健”“祉均康”“祉均宝壹号”,并虚构产品系祖传秘方、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

  沈某某招揽、吸引患病群众参加健康讲座、营销会和诊疗服务,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编造其具有“海外留学、中医世家”等学历、背景,向患者开具有用法用量的“处方”兜售其产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依法对沈某某经营的公司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药品。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沈某某生产、销售的“祉均健”“祉均康”“祉均宝壹号”产品均为假药,沈某某销售各类假药金额共计517.10万元,尚未销售并扣押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0.29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历城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针对涉案产品系通过公司网络平台销往全国各地,覆盖面广、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对该平台的后台数据予以调取,结合销售人员证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准确的犯罪数额。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历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以非药品冒充不属于《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具体药品品种的案件,司法判例较少。检察机关从药品实质作用和对人民生命健康有无危害性的角度去做实质审查,审查认定沈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购买者的财产权,同时严重危害药品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和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制度,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采纳。

  不法分子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食疗”的幌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给群众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典型案例2

  非法进口牛蹄筋换“马甲”

  2021年12月,李某乙、王某某分别驾驶货车自广东省湛江市一码头装载带有外文包装的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蹄筋、牛板筋等牛副食品,并根据赵某某指引,运至我市天桥区某冷藏仓库。

  赵某某把李某乙车上的200箱冷冻副食交由李某甲,将外文包装更改为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日期的中文包装并粘贴中文标签后发走销售。因遇执法检查,李某乙将剩余货物运至河南省郑州市,王某某车上的731箱冷冻食品被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查扣。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货物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禁止输入的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天桥区检察院在发现涉案线索后,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在提前介入阶段建议对涉案牛副食品进行鉴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将赵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后,天桥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诉李某甲、李某乙及王某某,对4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6月15日,天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现了行刑衔接。此外,针对涉案冷藏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提出了建议追溯管理、完善进出制度等4项检察建议,有助于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为牟取暴利,自疫区走私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后在国内“改头换面”上市销售,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坚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3

  内外勾结产销“假钢筋”

  高某与李某某共谋,由李某某负责生产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高某负责销往钢城区某公司特钢事业部,二人与特钢事业部行车工汪某等人内外勾结,通过吊检作弊的方式,使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顺利通过验收,涉案总金额达17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钢筋压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法要求,轻则影响生产效益,重则引发炸炉,危及操作人员生命安全,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本案由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钢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一方面就案件定性建议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另一方面提出从区分产品外包装、现场查获的产品成分与鉴定产品进行比对等角度,准确认定涉案伪劣产品数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认为与违法行为人内外勾结的汪某等3人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2月,钢城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高某、李某某二人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6万元。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案件办理之外,检察机关坚持做好后半段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法治课堂进企业、现场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向身边人讲述身边事、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助力公司内部“防御体系”的完善。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供应商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内外勾结,直接危及施工质量及生产安全、损害企业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精准打击,依法追诉漏犯,彻底斩断内外勾结的犯罪链条。

  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格落实普法责任,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堵点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同时,挖掘个案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修补漏洞,铲除“顽瘴痼疾”。

作者:王晓菲 通讯员 丁洪亮 柳冬梅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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