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印发新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选择产权调换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征契税

2024-04-13 07:01:5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4月12日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日。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对比此前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多处调整。比如,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可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其中,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协议予以补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

  根据《实施细则》,“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负责的工作,包括就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函征询意见等。

  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征询意见函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内容出具明确书面意见。

  《实施细则》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后,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单位和居民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备注被征收人他项权利等有关信息,备注信息不列入调查结果公布范围。调查登记应当采用书面登记方式,登记结果由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说明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以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各自评估确定的相应价值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最低面积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根据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按照《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交纳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及相关税费后,需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产权调换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同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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