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锁门催租,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2024-04-23 10:28:17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孙亚迪

  租客遭遇困难,欠缴租金;房东为催租,将房屋“一锁了之”,事后向租客索要租金之外,又提出补偿未能及时腾房的5000元赔偿。

  纠纷闹到法院,法官又该如何判决?近日,济南法院有了最新判例——

  钱某租赁王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租金2000元/月,按季度支付;如钱某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钱某支付了第一季度房租6000元后,便未再如约支付房租。王某多次催租未果,便于2023年6月1日将房屋上锁,并通知钱某限其三日内腾空房屋。

  但由于王某未开锁,钱某未能按时搬离,直至2023年7月10日王某打开房屋门锁后,钱某才清空物品。王某认为,钱某未按时腾房导致其另行出租房屋后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由此产生违约等损失,故将钱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钱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房租18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未能及时腾房造成的损失5000元。

  钱某辩称,其因经营困难才欠付房租,根据国家政策,王某应减免部分房租及违约金,且未及时腾房是由于王某不开门锁导致,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济南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对于钱某提出的减免主张不予认可,钱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外部环境对其经营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故对于钱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要求钱某支付未及时腾房造成的损失5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钱某未及时腾房是由于王某给房屋上锁,并在钱某要求王某开锁搬离房屋后仍未开锁导致,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其欲另行出租时需保证案涉房屋能按时交付,其在案涉房屋尚未交接完毕时就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造成交付不能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支付王某房租1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孙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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