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无效“霸王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2024-06-07 11:40:48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吴睿鸫

责任编辑:李欢

  □吴睿鸫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6月6日《央视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在预付式消费中,因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产生的消费纠纷居高不下,让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等六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为防止“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尽管法律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但在具体实践中,将这一条款真正落地仍然会面临诸多障碍,特别是,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的诘屈聱牙、商家的强势地位以及高昂的维权成本时,仅靠消费者唱“独角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列举出的六种格式条款无效,这意味着,预付式消费领域内,即便格式合同再长篇大论、再晦涩难懂,但只要符合这些格式条款的要件,人民法院就可以宣布无效,不仅能让司法部门有规可循,也能为消费者维权“撑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睿鸫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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