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公司抓住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的心理,以投资理财、购买产品等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且花样不断翻新,名目不断增多。那么,这些集资行为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情简介
丁某、郭某夫妇(另案处理)在槐荫区某小区成立某投资担保公司,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雇佣被告人杜某、杨某、刘某、宋某、程某、隋某、王某等几十人,通过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打电话以及发布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是本地企业,发行理财产品对应公司的债权并提供担保,资金安全有保障,承诺年息12%至20%的高息,吸引公众前来投资。其间,杜某、宋某等人负责向客户讲解理财产品的种类及收益,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等合同,协助客户办理投资、领取利息以及维护客户等事宜,帮助丁某、郭某吸收资金并由丁某等人控制、使用。
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该公司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7372万余元,造成损失5681万余元。丁某根据杜某、宋某、王某等人吸收公众资金的业绩发放工资和提成。杜某自2011年12月入职后,从业务员、业务主管升任团队长、分部总经理。至2015年4月,杜某领取工资以及按照个人、团队总业绩相应比例计算的提成共计148万余元。杨某自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职期间获得工资、提成共计108万余元,宋某任职期间获得工资、提成共计76万余元,其他业务员、销售经理刘某、王某、程某、隋某分别获得90万余元、45万余元、39万余元、35万余元。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杜某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杜某等7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在该投资担保公司各自参与的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杨某、刘某、宋某、程某、隋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参与以高息为诱饵、委托理财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杜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杜某等七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认罪悔罪。截至一审审判前,杜某等人扣除已退赔给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外,均向法院退缴了102万余元、61万余元等应退赔金额的九成以上,七人共计退缴了364万余元。杜某等七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人员还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杨某等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并适用缓刑;杜某等七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64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余款46万余元继续向杜某等人追缴后退赔。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杜某等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槐荫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为追赃挽损奠定了基础,且以他们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为限。八年间,他们赚取的钱财可能早已用于他处,但杜某等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在法院的引导下努力退赃退赔以弥补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千方百计筹集款项,倾尽所有地退赔共计364万余元,法院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罚,最终适用缓刑。杜某等人表示努力挣钱将余款尽快退缴,集资参与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本案的处置取得法律效果、社会的效果的有机统一。
初听非法集资,或许觉得有些遥远,其实非法集资多表现为提供各种投资理财、金融服务、承诺返现等承诺返本付息的“金融产品”,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本案属于投融资领域的非法集资案,老百姓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任何投资渠道。如果确需投资,客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不被表面的“奢华”迷惑,不被精心设计的“套路”绕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明确认识到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不被虚假的“钱途”迷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