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青春 拒绝毒品 济南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06-28 09:58:2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田艳敏

护航青春 拒绝毒品 济南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更好地发挥毒品案件审判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防范青少年滥用麻精药品,营造“护航青春、拒绝毒品”的浓厚氛围,“6·26”国际禁毒日当天,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成向社会通报近5年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济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上头电子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上头电子烟”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违禁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仍向被告人尹某等人多次贩卖。尹某在购买“上头电子烟”后,与被告人李某乙分装到小塑料瓶或者电子烟弹中对外售卖,其中李某乙还向未成年人贩卖。被告人靳某购买装有“上头电子烟油”的烟弹后,多次加价向吸毒人员贩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尹某、李某乙、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各被告人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本案中的“上头电子烟”,实际上就是在普通电子烟中添加了毒品大麻素。此类新型毒品会被犯罪分子用所谓“时尚”“加料”的名义对外贩卖,隐蔽性强、流通速度快、被滥用风险高,尤其是青少年容易被蒙骗吸食。在此特别提醒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增强青少年辨毒识毒禁毒意识,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走私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美国上大学期间接触到毒品大麻,回国后通过网络联系美国一出售大麻的男子,向对方购买大麻油。对方将1.19克大麻油及吸食毒品工具由美国快递至某小区。王某某取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示意义

  尽管大麻类产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鉴于大麻类产品自身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在我国属于毒品范畴。王某某回国后通过海外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境外购买大麻油到国内,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到国外留学的年轻人或者去国外旅游的公民,不管国外对买卖成瘾性产品是否认定为犯罪,一定要遵守我国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切记远离一切毒品,珍爱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健康。

  贩卖毒品、迷奸他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殷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出售咪达唑仑注射液。宋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出售咪达唑仑注射液。刘某某在社交软件发布信息,称有迷药25(主要成分三唑仑)等违禁药品出售,在与买家交货时被民警抓获。2022年5月,刘某某伙同他人,将迷药25掺入被害人饮品中,迷奸高某某、罗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少量贩卖;殷某某、宋某某明知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利用药物麻醉的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强奸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殷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中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属于受管制的精神药品,因该类麻精药品具有催眠、镇静等特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迷奸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麻精药品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陌生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

  “互联网+快递”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使用社交软件发布售卖广告,多次购进三唑仑后,采用快递寄送的非接触手段多次向多人贩卖三唑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含有三唑仑成分的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王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警示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毒品交易变得更加隐蔽,很多不法分子转变传统贩毒模式,将毒品交易转移到线上,通过“互联网+寄递物流”等方式贩毒,给禁毒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再狡猾的猎物也逃不过猎手的追击。该案的处理阻断了一条利用网络、平台等新业态集散全国的毒品贩运通道,有效震慑和打击了涉毒犯罪活动。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某使用自己获取的罂粟种子,在自己家的废弃养猪场内非法种植罂粟1200株。次年公安机关将其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贾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警示意义

  罂粟是多种毒品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种植,种植一株也违法。近年来,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高压打击下,该类案件逐渐减少,但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该案提示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认清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避免因一时糊涂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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