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济南中院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24-06-28 10:02:2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济南中院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蔓延势头,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2024年6月是第十二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日,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成向社会通报近3年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会上还公布了5类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营造“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私募基金型 打着金融产品幌子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以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养老服务型 假借“银发经济”诱骗老年人投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利用该公司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介绍集资参与人到公司投资养老服务项目、购买养老产品,承诺到期后高息还本付息,向15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

  法院认为,某养老产业公司、薛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养老产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翟某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的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戒除侥幸心理和贪图便宜心理,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项目投资型 自称“政府项目”实为空壳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赵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赵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欺骗性,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虚拟货币型 以“金融创新”为噱头骗钱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山东某公司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授课,宣传公司研发的“M CKA”魔咖APP,承诺保本付高息,让集资参与人将资金转账至火币网注册的账户内,而后通过火币网购买“USDT”,再将购买的“USDT”转账至“M CKA”魔咖APP注册的账户内形成资金池,从而控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

  法院认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杨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20万元到6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投资者需警惕此类新型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财观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网络众筹型 所谓“众筹”实为虚构

  ●基本案情●

  自2016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车辆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汽车众筹平台、QQ群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虚假的汽车众筹项目等信息,采取承诺高额还本付息等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诱使集资参与人向网站的汽车众筹等项目投资。后孙某某、张某某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返还高额利息等。

  法院认为,孙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对“汽车众筹”等网络众筹项目等进行投资时,要认真核查众筹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公司注册信息等,并向涉及众筹项目的公司核查众筹标的的真实性、众筹项目的依据、是否具有返利条件等,谨防盲目投资导致血本无归。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