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法院:猎捕售卖草兔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4-06-28 10:03:57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本报讯 日前,济阳区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作出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获刑。

  2018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驾驶摩托车使用大功率头灯照明,在某村附近耕地里猎捕草兔20只、环颈雉鸡3只,后对外销售草兔13只,获利1140元。另查明,王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140元。

  济阳区法院认为,草兔、环颈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退缴的违法所得11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关乎美丽中国的建设,更关乎人类幸福福祉。非法狩猎罪,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作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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