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满足必要的无障碍需求。
《管理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提出,为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交流与社会服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在推广应用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的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互为补充。
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视频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开办聋人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栏目;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服务;政务及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营场站及运输工具、景区等设置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信息功能。
在打造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政务及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营场站和运输工具以及考试培训机构,都应配备完善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此外,这些机构还应保留必要的现场指导服务、人工办理窗口以及预约定制服务,确保每位公民都能享受到便捷与贴心。
聚焦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相关部门在提供保障性住房时,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住房,以满足不同群体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