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为继承财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生前赠与应予保护

2024-07-26 07:35:1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通讯员李延文

责任编辑:田艳敏

  对于生前赠与,法院通常会通过审查书面赠与合同的约定、书信或电子通信往来的对话沟通记录,或者他人可察觉、可推知、可确信的行为表现对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加以查证和认定。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李某是某村村民,婚后育有四子,分别为周甲、周乙、周丙、周丁。李某因拆迁,分得房屋一套,原告周丁称替母亲李某垫付购房款8.4万余元。

  李某于2018年6月7日去世。周丁认为房产和存款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房屋一套及10万元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房产在生前已赠与周乙,在居委会成员的见证下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全家人同意案涉楼房赠与次子周乙,母亲李某自愿与周乙同吃同住和养老等相关事宜,楼房与其他子女无关系。兄弟四人全部签字。周丁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分割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周丁主张为李某垫付购房款8.4万余元,其申请证人赵某出庭,拟证明周丁为购买涉案房产向赵某借款5万元,周丁仅提供证人证言,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

  周丁要求分割存款10万元,法院调取了李某账户中10万元的取款情况,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生前于2018年4月13日存入某银行10万元,2018年6月6日该款被取出,但不能证明该款系周乙提取。另外,该款在李某生前已被提取,并非其遗留的财产,该10万元不应当认定为遗产,故对周丁要求该10万元作为遗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003a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3af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003a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03af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丁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协议,且有其他继承人的签字认可,虽有继承人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协议,故认定了该赠与协议的效力。在生活中,有的老人会选择在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相应财产处分完毕,但要想赠与行为真正遵循自己本意,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建议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

作者:侯月 通讯员李延文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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