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法院:依法惩处!

2024-07-26 09:38:2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近日,济阳区法院依法对辱骂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两案执行过程中,张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在张某居住的村庄张贴失信决定书,李某对法院张贴失信决定书的行为不满,遂拨打电话对执行干警进行了辱骂。虽然法官反复向李某耐心说明,但其仍不听解释,恶语相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恶劣影响。7月18日,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法官承认错误,并书写悔过书,鉴于其认错诚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李某按该决定缴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无故对法官进行恶意侮辱、挑衅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人身权益,妨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依法予以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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