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8月7日,澎湃新闻)
应该说,该诋毁信息通过网络散布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热议。既给遭遇诋毁的当事人带来很大烦扰和压力,也让网友感到震惊。而对这种故意造谣,恶意诋毁他人的作恶,显然有必要予以严惩,以保护无辜者免遭侵害。
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很多人往往离不开手机和网络,不是看视频就是刷朋友圈,刷微博,对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尤其是“花边新闻”乐此不疲。同时,一些人则闲极无聊,凭空捏造一些“新闻”或“爆料”以博取眼球,吸引关注,赚取流量。殊不知,这些人毫无根据的谣言和诋毁他人的信息给被害人的名誉带来了严重侵害,让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对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可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主要在于,诽谤罪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被害人的名誉,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即可,无需动用国家司法资源。
但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说明其危害程度已经相当大,理当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譬如,诋毁或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已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滋扰侵害,不启动公诉程序不足以惩戒恶行,不足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诋毁行为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话,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就以巴黎奥运会运动员和教练员遭遇诋毁一事为例,时值奥运会举办时期,全国上下无不关注这一盛会,并时刻关注相关运动员的一举一动和新闻。此时,编造相关信息,诋毁运动员的行为必然引发众多人关注和热议,让被害人的名誉受到难以修复的损坏,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可能导致不能顺利参赛。且这一诋毁公众人物的行为足以导致网络秩序混乱,通过网络发酵和扩散后,其对被害人的伤害更是扩大数倍甚至数十倍。故公权部门完全有理由,也有义务及时介入处理,为被害人撑腰。
互联网时代的诋毁、诽谤恶行较传统时代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其杀伤力已不仅局限于被害人本人,而是辐射于整个互联网以及全国各地的网民,是对互联网模式下社会公众的视听污染。面对个人遭遇诋毁、诽谤时,司法机关挺身而出,积极作为,利用强大的优势资源搜集证据,惩戒恶行,既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也弥补了个人面对侵害时的难以反击,一个人战斗的缺憾。同时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让更多人从事网络行为时心有所敬,行有所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