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上臂骨折 八旬老人获赔6.9万余元

2024-08-09 09:26:0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通讯员王继学

责任编辑:田艳敏

  八旬老人甄某某脑卒中后,到某医院作康复治疗,康复师将老人的右臂固定在跑步机上,从而锻炼其行走能力。可谁想几分钟后老人突然摔倒,在跑步机的拉力和自身摔倒的重力拉扯下,导致右臂肱骨骨折。近日,历下区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某医院对甄某某摔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八旬老人甄某某因“右侧肢体无力11月余”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偏瘫、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两天后,甄某某在某医院康复治疗期间不慎牵拉上肢致肱骨骨折,右上肢肿胀疼痛不适,经检查,甄某某右肱骨中段骨折。某医院在局麻下为甄某某行“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2022年2月,甄某某出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甄某某的申请,历下区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4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关于甄某某右肱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相关情况,甄某某右肱骨干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有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伤残;甄某某护理期限为150日,受伤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甄某某营养期限为150日;甄某某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在对甄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甄某某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花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该过错与甄某某右肘关节伤残等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为甄某某提供必要、合理、及时、有效的治疗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根据甄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作出,应予采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某医院对甄某某右上肢牵拉伤的医疗花费、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甄某某右肘关节伤残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程雪灿介绍,关于本案的医疗费,甄某某于2021年10月因入住某医院,两天后因不慎牵拉上肢致甄某某肱骨骨折,根据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此负有完全过错,故自甄某某受伤之日至2022年2月出院期间的医疗费应由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除医疗费用双方可待本判决生效后据实处理外,历下区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甄某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侯月 通讯员王继学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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