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设计师,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要裁员,于是找到沈女士协商离职补偿问题,但双方没有谈拢。随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组的工作量,一个月内从每人每天设计40余张图,增加到50多张,再增加到60多张,再增加到70多张。沈女士和同事抗议后,公司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为由,向沈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8月12日天眼新闻)
当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企业用工也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双向选择成为新的用工形态。然而,用工的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激活人力资源市场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弊端,突出体现为随意性太强,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常常会使出一些“损招”,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正视。
据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将“花式裁员”视为减少成本、化解困境的一大法宝,如有的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这种“损招”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可见,北京这家公司恶意增加工作量,逼员工“自动”离职,便是“花式裁员”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定这种行为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才能被辞退。这家公司采用恶意增加工作量的方式,实行“花式裁员”,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蕴含了“推定解雇”理念,对劳动者在被迫辞职情况下的劳动权益加以保护,但在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程序严苛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家公司增加员工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标准,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以此逼员工“自动”离职,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企业“花式裁员”,还须监管“硬核治理”。首先,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花式裁员”等违规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同时,强化企业工会的作用,切实发挥企业工会在工作场所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扩大劳动监察的范围,强化监察执法的主动性。特别是,员工一旦遭遇“花式裁员”等侵权行为,应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