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8年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认为已经超出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法院如何审理?日前,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陈某、兰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8月1日生效。陈某、兰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离婚。2023年9月,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异议人)陈某提出异议,认为已经超出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孙某称,自判决生效至今,其一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去陈某家里寻找、去陈某单位寻找等方式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即便是陈某认为超出2年的申请时效,那么也不能代表另一被执行人兰某,也不能否认和阻止整个案件的执行。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陈某以本案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提出阻止执行,法院按照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针对陈某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孙某于2023年9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称其中途一直向陈某、兰某催要款项并提交照片4张,但照片并未显示催要款项的时间及相关内容,孙某也不能对照片时间及内容进行说明,且孙某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称一直向陈某催要款项、本案未超过执行时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兰某、陈某系连带债务人,经审查,陈某所提出本案超过执行时效的主张成立,虽然兰某并未向法院提出超过执行时效的异议,但该效力及于兰某。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件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称申请执行期限、执行时效,是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保护的期限,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促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早实现,尽快稳定交易秩序,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社会发展。
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不以“已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提出抗辩,那么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更不主动援引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被执行人不提出该异议,则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届满不主动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申请,依然会强制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