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拒绝录用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是因为劳动仲裁在不少HR眼中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在未来工作中,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管理成本,因而本着宁缺毋滥和审慎性原则,向求职者说不。对于这些管理者而言,具有仲裁维权经历的求职者,在新的单位面临同样的情况时,也会采取类似的手段,而不像有些劳动者那样顺从和利于管理,因而从利己的角度出发采取了排他性原则。
正常的维权手段成为求职污点和“绊脚石”,这是一种典型的职场歧视,对求职者并不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和市场秩序。事实上,如果纵容此类歧视性做法的存在,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的做法若成为通行规则,会让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损时采取纵容和默许的态度,从而轻易放弃自身的权利,继而进一步加剧劳资双方权利失衡。另一方面,在劳资关系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本就处于弱势一方,选择维权的方式和手段不多,以拒录仲裁维权经历的方式施压,是对依法维权倡导的打击,也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此类劳动歧视的巨大破坏力与危害性,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歧视管控,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层面,相关部门应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变相的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坚决纠治。要针对此类新现象新情况,作出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制定更明晰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并出台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配套措施。要形成统一的行业和社会共识,在引导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防范、抵制的共识,在遇到此类就业歧视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各方也要积极支持与配合,给予劳动权益最大的保护,构建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外部环境,为每一名劳动者撑腰鼓劲。
鉴于此类行为的普遍性与隐蔽性,相关部门要采取常态化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过程的监督检查,规范背景调查的行为方式,保护好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违规收集和提供个人信息,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进行调查处置,由此达到惩慑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