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停运 出租客运车辆的损失谁来承担?

2024-08-21 09:32:4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某员工驾驶公司所管理使用(非所有)的车辆,在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对方停运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章某驾驶货车行至某路口时,遇王某驾驶汽车载乘客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乘客、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车辆受损后,于2023年7月底进厂维修,2023年12月初维修完毕。章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甲公司,该车辆由乙公司管理使用,章某系乙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章某系履行工作任务期间,乙公司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某驾驶车辆为出租客运性质,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王某将章某、甲公司、乙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停运损失6万余元。

  章某、甲公司、乙公司辩称,章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事故,且案涉货车管理人、使用人为乙公司,章某、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该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诉求的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综合分析王某与章某的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责任,王某承担30%责任。章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甲公司,该车辆由乙公司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章某系乙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章某系履行工作任务期间,乙公司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章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辩称营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赔事项,提交投保人声明及商业保险条款,乙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中盖章确认,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赔事项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王某所诉营运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酌定支持原告王某70日的营运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营运损失1.56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影响责任承担的多种要素: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保险合同约定营运损失免赔且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经综合分析应由被告乙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租赁、借用等合法原因而分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即主要看是否尽到了对于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而关于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第一,停运损失为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第二,关于商业三者险应否赔付,如果合同约定了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并且保险公司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则产生相应效力,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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