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假一赔十”之争就得依法化解

2024-08-22 10:16:05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冯海宁

责任编辑:李欢

  □冯海宁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8月21日央广网)

  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安全合格的食品、药品是群众赖以生存的刚需产品,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则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均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以此来提高违法成本,更好维护购买者权益。但实践中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争论不少。比如,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后索赔的争议已持续多年。再如,究竟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还是损失三倍赔偿,也让一些购买者感到困惑。在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争论不断的情况下,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很必要。

  上述《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等作出规定。这对于购买者维权、法院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都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可指导普通消费者正确维权。由于相关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部分普通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条款理解有限。对此,《解释》第一条规定,普通消费者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还明确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可指导消费者维权。

  其次,可化解恶意索赔争议。不少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提出高额索赔诉求。从积极角度看,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有一定遏制作用,但由于其打假的目的是牟利,因此存在不少争议。对此,《解释》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即支持合理诉求并规制恶意索赔,化解了此前争议。

  其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食品药品商家权益。食品、药品企业因假冒伪劣给普通消费者造成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恶意索赔、违法索赔则额外加重了食品、药品企业负担,乃至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解释》无论是规制恶意索赔还是惩治违法索赔,都是对食药商家合法权益的呵护。这体现出《解释》的公平性。

  当《解释》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相关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既能消除部分基层法院办案的困惑,也能促使司法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惠及整个社会。比如说,当食品、药品企业看到《解释》更好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就有可能善待普通消费者,否则违法侵权代价极大;同时,给了食药商家向不当索赔说“不”的底气。

  相比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解释》进一步作出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不难看出,这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争议所作出的精准释法。但基层法院仍要“吃透”《解释》规定,当好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公正守护者。

作者: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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