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土地出让金、税收是地方政府为企业开出的常见优惠政策,但是都被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列为禁止实施的范畴。因此,《条例》的实施被视为招商引资的一道分水岭,过去常用的优惠政策被禁止,地方政府需要找到新的招商引资“抓手”。(8月24日中国新闻周刊)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所谓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对于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经审查如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作出重要部署。《条例》的印发施行,填补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立法空白,从源头上防止含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有利于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影响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与完善。从此前媒体的报道来看,为招揽企业,一些政府会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此举不仅伤害了其他税源地,对于本地的经济发展也并无长线的增益。一部分产业甚至“吃定”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由此也产生一批候鸟迁徙式企业,享受完一地的优惠政策后就搬迁,甚至在一个地方的不同区域间搬迁,带来资源的错配与浪费。
实践中,由于不同地方之间存在客观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经济发展政策时,也会倾向于将税收优惠政策、补贴等给予本地企业和项目,进而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设置了市场壁垒,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成为公平竞争的障碍。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营造好的营商环境,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政府不能强行干预,但在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方面,政府要发挥主体责任。
除壁垒,护公平,不少地方此前已有行动,比如浙江省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一些地方也开始更多地转变思维,变“给优惠为给机会”。例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就先后发布百亿级甚至千亿级产业投资基金,希望以投资换取新兴产业落地;重庆推动园区、开发区运营公司向产业投资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转型……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摒弃“内卷”、减少“内耗”,需要练好内功,通过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在市场准入、政务效率、要素配置、市场监管、权益保护等方面创新突破。面对法规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以及政策环境中依然存在的不少短板和不足,下大气力将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是更具系统性与宏观视野的行动。
可以预见,未来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将呈现出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将从“给予者”更好转变为“服务者”,从过去的直接给予税收优惠和奖补,转变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在帮助企业实现更好发展的同时,也让市场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