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27 14:12:0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高原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综执处字〔2024〕第95号

  当事人:济南三强鑫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正

  经查实,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槐荫区张庄路392号建设槐荫区桃园北区17号住宅楼、18号商住楼项目。该项目为两栋建筑,依据槐荫区张庄路街道办证明,认定项目形成时间2006年8月31日,现已投入使用。根据济南致远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现状实测总面积为:16243.72平方米,其中,17号住宅楼总建筑面积:8794.06平方米(地下面积:1114.92平方米,地上面积:7679.14平方米);18号商住楼总建筑面积:7449.66平方米(地下面积:1093.54平方米,地上面积:6356.12平方米)。经山东天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定:两栋建筑工程总造价为14780554.0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之规定,且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槐荫区桃园北区17号住宅楼、18号商住楼项目土地和规划审查意见》(济专项整治土地规划审字2023036号)、《桃园北区17号住宅楼、18号商住楼工程结算报告书》等为证。按照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济遗留纪字〔2021〕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按照项目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5%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济综执处告字〔2024〕第520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需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合格后限期补办;……”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柒拾叁万玖仟零贰拾捌元(¥739028)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码告知书》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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