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强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意见中有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表述,更多属于一种原则性的重申。事实上,关于“教育惩戒权”,此前已有一整套法律体系支撑,其从理据、赋权、细则等方面予以了详尽的论述和事无巨细的安排。应该说,自从新规落地实施以来,很大程度扭转了以往教师们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束手无策”的无力感。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相较于立法本义,相较于基层教育场景的实际需要,“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显然还未磨合到位。
最新发布的这一顶层文件,再次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无疑可以看作对现实中“教育惩戒权”打折扣、被虚置的鲜明回应。从过去一段时间反馈的情况看,惩戒权的实施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不少教师还存在着“不敢管”“不敢罚”,唯恐动辄得咎“吃不了兜着走”的心态,于是也就畏首畏尾,甚至索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职业权力,如何将之激活、用好、管住,必须要有新思路。
相较于对教育惩戒权的再次强调,意见中所提“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论述,其实更有新意、深意,也传递了更多的信息。“积极管教”,显然是相对于以往那种“消极”局面而言的。“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力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管教”“惩戒”的启动标准,也即从那种“万不得已”“忍无可忍”“不得不为”的极致克制、被动触发,转换为更具前瞻、担当和掌控力的能动管理。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教师权威的基石。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宏观而言,关乎尊师风尚、师道尊严;微观来说,则决定了具体教育教学的秩序和效率。兹事体大,当然不是一句笼统的喊话就能达致。确保教育惩戒权真正由虚而实,理应从“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大前提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样本,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完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况、实施手段与“禁止清单”,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细化“责任豁免”条款,对依法依规行使惩戒权的教师予以更充分的保护和支持,这理应成为下一阶段规则优化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