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教师管教学生是尊重教育的应有之义

2024-08-28 07:18:05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史洪举

责任编辑:高原

  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面对有不良行为、违纪违规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已是老问题了。早在2020年,教育部就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赋权教师,让教师能积极管教学生。(8月27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围绕着中小学教师是否应享有惩戒权,一直争论不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实施到更高层面政策文件的颁布,教师惩戒权和管教权得到明确的尊重和维护,这显然才是真正的正视教育规律,尊重教育。同时也将免除部分负责任的教师不敢对“熊孩子”实施管教惩戒的后顾之忧,是对师生和学校的双向保护。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些暴力行为异常残忍。还有些学生不服从管理,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教学秩序,导致教学工作难以开展。而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未尝不是让犯错学生感受到痛楚,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规范教学秩序的有益举措。

  众所周知,部分学生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对其过于娇惯,舍不得责骂和管教,抑或是忙于生计,无暇管教,不会管教,以致其没有规则意识。与此同时,在家长“护短”下,教师不敢对犯错学生施加惩戒。这导致部分“熊孩子”无法无天、难以管教。甚至一些家长因为孩子受到“惩戒”而大闹学校,主管部门则息事宁人,滥加问责。由此演变为教师动辄得咎,顾虑重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纵“熊孩子”。“熊孩子”则不断犯错,一步步走向歧途,最终闯出大祸,害人害己。

  该局面如果不能得到改变,显然无利于合格公民的养成,甚至就是坑害学生,为社会培养“巨婴”。要知道,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要想让其养成规则意识,不可能单靠“保姆式”呵护和说教,必须对严重违规者有一定的惩戒措施。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教育场景。

  特别是,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大众,都对学校寄予厚望,希望其输出品学兼优的人才,并要求学校承担教书育人、纠正不良行为、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其管教惩戒犯错学生的权限。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教育学生,却需要对学生的出格行为担责,权责极其不对等,既强人所难又奇葩荒谬。

  让人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磨合,相关部门终于明确了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这让学校和教师少了后顾之忧,面对违规学生时不再畏畏缩缩。特别是,明确了惩戒的具体方式、程度和界限,让学校和教师更有底气。只要是依规惩戒,就不必担心家长苛责和未知的责罚,也不必为难以预测的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真正地让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让教师敢于负责任地积极管教学生,还需要学校和主管部门明辨是非,不和稀泥。现实中,对于教师的合理惩戒,一些家长动辄举报投诉,或者通过网络大肆炒作。在各种不当压力下,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息事宁人,通过问责无辜的教师来安抚家长,平息舆情。更有甚者,有地方将“零举报”“零投诉”当作考核、评价教师的指标,家长则借此拿捏老师,最终导致老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便有了惩戒权,学校、教师也未必真的敢用,依然是本着“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缺乏管教学生的积极性。故教育主管部门势必担当作为,理性对待投诉举报,不能因为一有投诉举报就天然地怀疑教师,滥施问责。惟有如此,方可让无理举报和炒作没有市场,做到教育有惩戒,戒尺“有尺度”。让教育逐步摆脱“保姆式育人”的尴尬,让学生行有所畏,促进每个学生都成为合格公民。

作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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