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由受灾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信息管理方面,《预案》规定,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管理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应急响应方面,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中,一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在保障措施方面,《预案》提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同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缴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