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09-19 07:42:0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李欢

  9月18日,济南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9日。

  起草说明介绍,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近年来,随着济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对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作出专门部署。从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来看,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存在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裁量不合理等不同形式的执法过错,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对我市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倒逼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列入2024年市政府年内审议类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前期,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重点问题以及主要解决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追责主体。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含所属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时,在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将行政执法单位自行追责挺在政府追责的前面,明确了政府追责不替代行政执法单位的自行追责的基本原则。

  二是追责情形。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无职权或者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违反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执法有关规定、执法方式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等七类过错情形进行追责。同时,在第七条明确了公民投诉、专项整治发现、法院或复议机关建议、上级部门人大党委纪检等机关要求、其他单位移送、执法过错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等六种启动追责程序的情形。

  三是追责方式。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五种追责方式;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注销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辞去职务等十种追责方式。同时,在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明确了从重、从轻和减轻、免予追责的情形。

  四是追责程序。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明确了核查、立案、调查、作出决定的追责工作程序,确定了追责案件办理期限和对调查拒不配合的处理措施。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追责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第二十二条对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级追责做出规定。

  五是联动机制。办法在第二十条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追责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联合监督。发现涉嫌违反政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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