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李明
杜甫笔下“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的意象照进了现实。
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街道一商户发视频反映,她在门面玻璃上张贴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罚款。9月19日上午,“乌兰浩特市微分享”发布情况通报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执法对象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当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当面向其详细阐释说明了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对城市容貌管理出现了一种狭隘且偏执的倾向,即追求整齐划一的全城上下一盘棋的“大行政思维”,压过了人间烟火气下本该具备的多元、差异,从而导致了种种与现实的不匹配、不自洽。
与此次有关方面答复记者时的说法如出一辙,此前出现此类舆情的部门往往也会将1992年发布、2017年最新修订的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搬出,以证明其举措的合法性。该《条例》中提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这似乎陷入了一种悖论。明明各地执法部门均是以法治为名,但公众为何非但感受不到应有的认同感,反而更多感受到的是傲慢的权力对市场环境和个体尊严的倾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上位法为依据,但各地依然不适宜在执行层面将此无限泛化。其实各地在对待此类涉市场主体的行为时,往往呈现出“不一样”的态度,尤其一些更呈开放包容之姿的经济发达城市对此往往保持更具弹性空间的工作机制,也更能赢得民众赞许,也间接说明上位法确实也到了更臻完善的历史阶段了。
但从另一个角度论述,若总将希望寄托于相关法条在字句上的“无懈可击”,也是在为各地的执法工作去责任化。毕竟,对一些惯于一刀切的公权部门来说,若法条设置太过严密,会造成教条刻板之风;若法条留有“余地”,则可能又会造成寻租空间。说到底,若个别公权部门总想在上位法的字缝间隙挖掘出傲慢的权力,而无视工作实际与人心期待,那再完美的法条也不能为其罔顾现实而买单。
从本质上看,此类报道不时搅动舆论场,无外乎市场活力与过度管制,个体权利与偏执公权的矛盾。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才是好的城市容貌?
这个问题的答案,它就不该仅由公权部门来定义,涉及民生冷暖,它首先就应是个开放性的议题,被收走书桌的孩童,无助痛苦的妇人,在店门口摆放花篮的商家,他们本就是定义城市容貌“第一人称”,而非被排除在评价范畴外的麻烦制造者。
反之,如果公权部门不能告别“大家长式”的管理思维,将辖区群众都视为潜在的需要教育、批评,乃至处罚的执法目标,那么其所作所为除了会与公众朴素的法感相悖,还会陷入到偏执、冷漠的平行时空里去。
说到底,对城市容貌的管理不能异化成千篇一律的政绩盆景,对它的评价应该是无数张A4纸上“盛满”的普通民众,而非执意要撕掉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