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宜兴官方发布了一则关于15名干部的任前公示,其中有6人被标注“曾用名”,引发关注。9月21日,宜兴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回应记者,标注干部的“曾用名”是为了让公众更了解这些干部的情况,如果有人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信息存疑,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组织部会受理。(22日极目新闻)
干部任前公示是一项必要的法定程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宜兴官方公示干部“曾用名”,显然符合上述立法精神,体现出公示内容真实准确,为群众监督干部任用提供了方便。既然这些干部曾用过其他名字,就应该毫无保留公示出来,这不仅增加了透明度,可消除名字带来的某些猜疑,而且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体现。
一个人用过多少名字或改过多少名字,这是其个人自由和权利,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不过,当其拟担任干部、涉及到公权力,曾用过哪些名字就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利益。若有人曾用其他名字时的行为影响到任职,显然不适合担任新职务,公示“曾用名”可避免这种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非常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对拟任用干部信息进行公示,可防止“带病提拔”。显而易见,公示的干部信息越详细越具体,越有利于群众监督,越能体现公示的价值。反之,假如这类公示的干部信息“粗枝大叶”、模糊不清,或为其未来履职埋下某些隐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宜兴官方乃至苏南多地已在任前公示中标注领导干部的“曾用名”,十分必要,为其他地方作出了积极示范。如果各个地方都公示领导干部的“曾用名”,有望将某些问题干部挡在公示环节,使其无法“带病提拔”,这将降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风险,具有多重意义。
假如公示干部“曾用名”时,能具体标明每个“曾用名”的使用时间,无疑是更大进步。这不仅能证明拟任用干部更“干净”,也能提升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从而为干部选拔任用增加了一道有效保险。因为从很多实际案例看,不少问题干部腐败时间很长,多次升迁都是“带病提拔”。同时,这也能弥补各级组织部门的工作不足,减轻其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的工作压力。
公示干部“曾用名”一举多得,意义深远,值得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