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近日,一名自称刚入职43天的管培生发帖称,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根据帖子的描述,公司要求员工早上7点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但该管培生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未能参加活动,没想到这成了他被辞退的导火索。另外,职场还存在“写小时报”“工位被搬空”等奇葩现象。(9月26日澎湃新闻)
不管公司辞退该管培生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每次涉及公司“奇葩规定”的话题,都能引发打工人的热议和共鸣,因为不满公司奇葩规定而离职或被辞退的事时有发生。
实际上,所谓“奇葩规定”,都超出了企业管理的正常范畴,不仅缺乏对员工应有的尊重,甚至还挖空心思地“算计”员工,随心所欲地侵害员工权益,而员工若有不满,就意味着随时丢掉饭碗,这显然是将企业变成了家天下,恶性循环之下,让“奇葩规定”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诚然,制定制度加强管理是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如果员工工作表现不佳,违反规定,企业给予批评或处罚,也是正当合法合情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将企业管理凌驾于员工的尊严之上。随意出台的“奇葩规定”,不仅本身有悖企业的规章制度,更是对法律的挑战。面对明显有损自己权益的这种“规矩”,员工并非没有维权意识,之所以许多员工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是因为目前员工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而其权益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企业私定的“奇葩规定”凌驾于规章制度和法律之上,实质上反映出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对此,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保证企业规章制度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都有法律的依据。对于依据“奇葩规定”而作出的“奇葩处罚”,应依法追究,唯有让企业对员工的任何侵权行为都付出其难以承受的代价,员工的地位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员工的权益也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创造一个身心愉悦的就业环境,员工才有可能在自身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的同时,为企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而企业也必然拥有一支有凝聚力的稳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这于企业而言,显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从这个角度看,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自己。用“奇葩规定”吓跑打工人的蠢事,别再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