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粮食安全和“三农”工作是“国之大者”。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济南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创新司法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守护粮食安全和“三农”工作“国之大者”,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济南打造“北方种业之都”。
庭审现场。
实地勘查。
研究案情。
把握种业纠纷案件特点 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质效
根据数据分析,济南法院审理的种业纠纷案件主要呈现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侵权纠纷比重较高,案件疑难复杂、审理周期较长,侵权形式多样、侵权手段隐蔽,侵权领域延伸、侵权主体增多,侵权对象多点分布、农林品种为重灾区等特点。
针对种业纠纷的案件特点,济南中院大力实施精品审判战略,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作用。2019年至今,共跨区域审理山东中西部十市植物新品种案件191件,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精品案件不断涌现,连续三年有3起案件——“德瑞特79号黄瓜”和“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分别入选第二、三、四批全国种业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多年来,济南中院承担山东中西部十市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判任务,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始终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先后两次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刘军生介绍。
针对种业纠纷案件季节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济南中院有效运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树立司法保护权威。根据检测鉴定意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侵权难度。在“德瑞特79号黄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田间对比鉴定虽然有1个性状无法检测,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突出了加大保护品种权人力度的主基调。
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 依法保护品种权人权益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
济南中院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品种权人权益。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直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在“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件中,明确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对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优化调解工作思路,发挥首案裁判示范作用,高效解决批量纠纷,做好小种子里的司法保护大文章。在“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系列侵权案件中,首案判决认定被告在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白皮袋的方式私自分装销售,违反了我国种子管理相关规定,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构成种子销售侵权行为。判决后,办案人员与十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使各被告均认可了判决结果。最终以一案判决、九案调解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种业维权效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案在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
做实做好服务大局 打造济南种业司法保护品牌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普法宣传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济南中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署要求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多次与种业行政部门进行座谈沟通,在充分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和保障北方种业之都建设的意见》,为构建济南特色种业司法保障体系贡献司法智慧。
认真梳理总结种业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撰写《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就构建济南种业大保护格局提出对策和建议,市委政法委予以充分肯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视频会议,济南中院作为法院系统唯一代表参加会议作典型汇报,受到广泛好评。
先后到省农科院、泰安市农业科学院座谈交流,深入鲁研良种公司、舜丰科技公司种业企业实地考察,加大种业保护司法宣讲,全力打造济南种业保护新高地。及时发布种业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制作《麦子熟了》种业司法保护宣传短片,加强对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营造种业保护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保廉洁,努力锤炼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种业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