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续出勤37日的“工作文化”必须严管

2024-10-17 09:10:3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钱夙伟

责任编辑:田艳敏

  近日,网传珠海一公司要求员工连续出勤37日,引起广泛关注。据红星新闻报道,15日下午,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确已收到相关舆情,已经通知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10月16日九派新闻)

  该公司回应称,网传内容断章取义,公司内部可以调休,并且内部员工已经知悉清楚。但回避了“网传”中的“连续出勤37日”“没有加班费”。但即便如此,该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毋庸置疑,诸如“连续出勤37日”的“加班”,在不少企业并不鲜见,即使可以调休并支付加班费,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有关人士指出,加班、熬夜、白加黑、五加二等“过劳现象”在多个行业都存在。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正常的工作秩序被一种过劳的所谓“工作文化”所替代。在这样的背景下,遏制如此“无节制加班”的呼声一直十分强烈。

  其实,缺乏社会责任心的企业主,并非不知道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受利益驱使,为追求高额资本回报,无视有关规定,漠视劳动者的生命权,剥夺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正常的加班也蜕变成为无节制的加班。实际上,现在不少企业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正是在变相鼓励劳动者跟身体极限“较劲”。而要让这些企业主主动良心发现,主动关心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乃至取消“连续出勤37日”之类的加班形式,当然只是奢望而已。

  社会普遍认为,这样的加班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身心处于疲惫透支状态,既严重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对此,有专家表示,在企业层面、行业层面、立法层面、政府层面,都需要补齐相应的短板,但遏制随意的、无节制的加班,关键在于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中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关方面应该依据现有法规强势干预,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促使这些企业自觉接受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从而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

作者: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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