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不到两个月的新车出了交通事故,车主认为车辆遭到了贬值,贬值的损失应不应该要求赔偿?近日,平阴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夏某某驾驶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姜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导致夏某某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夏某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刚买不久,虽然保险公司给予维修,但因车损严重,修好后肯定不如新车;如果卖二手,事故车肯定贬值许多,因此希望姜某某一方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夏某某遂将姜某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夏某某申请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费为2.2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自购买至发生案涉事故仅45天,后部受损严重,维修更换项目109项,部分部件更换时需要对原结构进行切割和焊接,损伤了原结构部件的完整性和结构强度。车辆虽经维修已基本恢复原使用性能,但车辆的使用寿命、操控性能及美观度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实际价值必然降低。
故综合考虑原告车辆购买时间、实际维修情况和鉴定机构意见,法院对原告所主张车辆贬值损失2.2万元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其一,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其二,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其三,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