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带封过户”:公证参与,预防风险发生、增加各方信任

2024-11-01 07:18:26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田艳敏

  查封和拍卖是法院的司法职能,为什么查封房产“带封过户”模式需要公证处参与?公证处在这项工作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解读“带封过户”:公证参与,预防风险发生、增加各方信任

  10月31日,在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主任冯培明介绍,查封和拍卖都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人民法院可以保证财产的顺利过户和资金的绝对安全,而“带封过户”是在法院允许下的当事人自行处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意愿,由当事人自主交易。“带封过户”提高了处置效率,降低了处置成本。但是,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做保障,意向购买人会因为担心查封房产的过户问题而降低购买意愿,债权人也会因为担心债务人处置房产后不用价款偿还债务。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机构可以发挥职能优势,利用公证调解、公证委托、公证提存、公证代办等流程实现闭环操作,从而预防当事人担心的风险发生,使各方达成相互信任。

  为了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允许债务人自行处置的合意,公证机构首先要对各查封债权人、债务人进行调解,告知他们“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好处,让他们愿意选择这一模式;为了保证交易稳定性,各方当事人应该签署不可撤销的公证委托,由公证人员代办,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便违约,既方便当事人,又避免一方反悔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变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交易资金全部提存至公证提存账户,待完成过户后再按和解协议支付相应债权人,如有剩余退还债务人。

解读“带封过户”:公证参与,预防风险发生、增加各方信任

作者: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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