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很多人在买房、租房时选择委托中介办理,但由于中介机构资质、员工能力水平、员工诚信度良莠不齐,导致因中介而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几起因中介引发的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在买卖、租赁房屋时,注意甄别房产中介的资质、信誉度和房源渠道,以免自己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1○
中介“跑路”房东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吗?
2022年6月,房东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1700元,按季支付。后中介公司与租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房租每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然而,自2022年12月后,张某再未收到该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与中介公司失联。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约定,李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租金,故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委托中介出租房屋,在当下已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常态。为了更加方便灵活,房屋中介常常先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中介名义与租客签订合同,从而赚取差价。法官提醒,在出租或租赁房产时,对出租人而言,切莫轻信高租金的谎言,应及时了解同时期、同区域房源的普遍租赁价格,勿因贪图高价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而作为租客,应尽可能选择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如遇“二房东”,则要注意甄别出租人“长租期优惠”骗术,对于一次性交付半年以上租金的情况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扩大。
●案例2○
中介造假赚取高额差价终被告
2022年7月,赵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得登记在案外人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成交价为87万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张某与闫某称,钱某系程某亲属,代程某处理房屋买卖事宜。最终,钱某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将定金2万元、中介费1.1万元支付给某房产中介公司,房款25万元支付给钱某,剩余58万元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给了案外人程某,房屋遂过户至赵某名下。后赵某得知钱某并非程某亲属,而系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程某实际收到房款76万元。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中介公司、张某、闫某、钱某返还差额房款及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故意向赵某提供虚假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钱某作为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即房地产经纪人,虚构身份及房产交易信息赚取大额差价,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向赵某返还佣金并支付3倍赔偿,钱某返还差价款及赔偿利息损失。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房主和购房者,在买卖房产时,注意甄别房产中介的资质、信誉度和房源渠道,务必提前查看房产证明、房主证件等,在亲眼见到房子和真正房主前,拒绝以任何理由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切莫因轻信而落入“黑中介”的圈套。
●案例3○
中介失联租客能否起诉房东退还押金?
2022年10月,房东贾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贾某全权委托A公司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宜,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支付。2022年12月8日,A公司与孙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孙女士,租期1年,房屋押金1800元,租金1100元/月,孙女士支付房租与押金后入住该房屋。后A公司未按约向房东贾某支付租金并失联,贾某欲与孙女士协商租赁事宜未果,拿走房屋水电卡。2023年2月孙女士搬离案涉房屋。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贾某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共计1.5万元,并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解除,A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共1.5万元。
●法官说法
很多房东为了快捷方便,习惯将房屋租售事宜委托房屋中介来进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租赁中新兴了一种经营模式:中介委托服务。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与房东谈好租赁价格,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行向租客收取房租。一旦中介公司违约,认定房东与中介公司之间究竟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就成了纠纷处理的关键。法官提醒,一旦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人士,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