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00余块电动车电瓶罚款!判刑!!

2024-11-08 11:20:2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刘克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是大家绿色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个别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对共享电动车的电瓶起了歪心思。近日,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的案件,以盗窃罪对不法分子判刑。

  基本案情

  小帅曾是某租赁公司员工。他在某租赁公司离职后,想起之前客户归还的十余块电瓶还没有放回换电柜内,于是就想着把这些电瓶卖掉换钱。小帅将4块电瓶以每块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网上找来的买家。尝到甜头后,小帅开始盗窃电瓶。2024年1月至2月,小帅在某电动车公司设置的换电柜内,趁无人之际,多次采取破坏换电柜门锁的方式,窃取换电柜内电瓶,以及在电动车内窃取电瓶,上述被盗电瓶共计300块,价值10余万元。小帅将上述电瓶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瓶发还给某电动车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帅的近亲属代小帅赔偿某电动车公司未追回的电瓶经济损失,某电动车公司对小帅的行为予以谅解。小帅近亲属代小帅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了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及给被盗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小帅获得了谅解,其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小帅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小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马路边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属于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与盗窃普通电动车电瓶没有区别,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要坚决抵制违法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刘克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