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浙江省杭州市的李女士反映:她拿着两张价值共500元的不记名兑换券到某连锁水果店提货时,被告知兑换券过期了不能使用。“水果兑换券是花钱买的,相当于预付费消费,即使超过商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兑换券就作废了吗?”对此,她很是不解。 (11月13日《法治日报》)
不少消费者持有的预付卡在过期后被商家拒绝提供服务,甚至无法退回未消费的余额。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而是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商家往往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任何补偿或延期服务,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预付卡过期作废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这意味着商家无权单方面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更不能在卡过期后拒绝提供服务。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商家设定的“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为何预付卡过期作废的“霸王条款”仍然屡禁不止呢?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消费者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故意设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部分消费者在购卡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在出现问题时难以维权。
根治预付式消费乱象,急需完善相关立法,提升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层级。通过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家,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以儆效尤。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在购买预付卡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款方式等重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整治预付卡市场的乱象。例如,河北、山西等地在修订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特别就预付式消费作出细化规定;北京、上海等地则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专项立法。这些举措为规范预付卡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总之,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需要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