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三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11-23 10:24:58 来源:舜网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刘克

  舜网讯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工贸企业深刻吸取近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三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典型行政处罚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工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有限空间事故隐患。

  案例一: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6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安排,联合南部山区综合治理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污水收集处理池)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并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处理情况: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污水收集处理池)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莱芜某制管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4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管理局接有关线索举报,称莱芜某制管有限公司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擅自实施酸洗池清理作业。执法人员随即赶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酸洗池已辨识为有限空间,2024年8月23日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进行酸洗池清理作业,且未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情况:莱芜某制管有限公司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擅自实施酸洗池清理作业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济南市钢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莱芜某制管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作业审批负责人杜某某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0日,济南市商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安委办组织开展的外包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预防高处坠落等专项集中执法行动济东片区异地执法组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核实,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情况: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商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许某某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谢尚真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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