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有20年。今年,因为在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辞退,张某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11月26日中工网)
工作了20年的老员工,因上班时睡了1小时觉被无情开除。而且这位老员工不是无缘无故睡觉,也有前因后果。据说,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再说,张某入职公司20年,“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足以说明他对于公司的贡献和积极表现。
可见,“上班睡觉1小时”是特殊情况下的一次偶犯错,虽然确实存在过错,但其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即使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制度,也不能直接适用,公司简单粗暴地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本无可厚非。如果劳动者因为睡岗导致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损失,必将获得与过错相当的处罚。张某虽然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也不至于“一棍子打死”,直接开除,这是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如今,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小过”无限放大,或是为逃避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的经济补偿寻找借口,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职场的公平环境。
该公司《员工手册》载明,上班时间有睡觉等行为,不论职位高低,均予以辞退或解聘,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这显然过于苛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擅自依据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是处罚不当,“小过重罚”,于法于情于理不通。员工为什么会发生上班睡觉的情况?是不是工作辛苦了,或是家庭矛盾影响休息等等。员工出现违规行为,企业应查明原因,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罚款的罚款,而不是轻易“辞退了之”。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兼具合理性。睡觉1个小时就辞退,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欠缺合理性。正因如此,法院才判定公司行为违法。这起案件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审慎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