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将学生在校内受伤的责任界定问题再次推到了公众视野之中。在这起案件中,初三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练习中考体育项目时不慎摔倒受伤。小李及其家长认为,任课教师未能提供必要指导和保护,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12月2日《经济观察报》)
既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利,又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就需要依法界定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告别“按闹担责”。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只要发生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就追究校方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校方采取“推责”方式,取消有安全风险的教学活动、户外活动。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学校正常教学,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此,教育部等五部门2019年发布专门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从现实看,一些地方在认定相关责任时,还存在只要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和相关老师、学生都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即所谓的“谁受伤谁有理”。如此前,就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被同学铲球铲伤,学校被认定要承担部分责任,其理由是,“无论如何,发生了学生受伤的事故”。这样的责任认定,显然会令学校、老师面临很大的安全压力。
回到这起案件,受伤学生是在体育课上进行中考体育项目练习时不慎摔倒受伤,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审判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慎摔伤,不存在过错。这一判决结果,对学校开展正常的体育活动,极为重要。如果学校被判担责,今后学校对组织有一定运动损伤风险的体育活动显然会更加谨慎。
也有人认为,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把学校视为无限责任主体了。对于这类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合适的应对是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包括,学校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