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传艳
在近日举行的“助力出行安全,道路交通伤害预防、救治与依法治理建议”主题研讨会上,有医学专家建议,驾照体检应增加疾病排查。比如有的疾病无法有效控制,随时发作,管理应当严格;有的疾病可以改善,病情平稳时不影响驾驶,可能需要定期体检,通过限制驾驶证有效期等方式,让患者确保半年或一年必须接受相应检查,由医生判断疾病无碍后,可以继续上路。 (12月3日《新京报》)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司机,是不应该开车上路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67条规定,患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病驾”无论是事先预防还是现场执法,都面临不小的难度。疾病处于不断发展当中,当初司机拿驾照时或许没有发现患病,但将来可能患病。一些疾病虽然没有被列入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却同样妨碍安全驾驶。在交通执法方面,司机是否喝酒,交警一查便知,但司机是否患病和患哪种疾病,交警无法现场查实。即使因病导致交通事故,在疾病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时也很难说清。
假如在驾照体检中增加疾病排查,就可以动态观察和发现不适合驾驶的疾病,进而果断叫停“病驾”。另一方面,疾病是否达到不宜开车的地步,有时司机心里也没有底,当病情平稳不影响驾驶时,经过医生的排查并确定可以开车之后,司机本人也可打消顾虑。这条建议若能够得到较好实施,可为道路安全新增一道防护栏。
但要看到,驾照体检增加疾病排查的执行难度和成本都很大。新增疾病排查由于所涉疾病种类很多,专业性很强,需要投入的医疗资源较大,因此容易导致马虎应付。即使疾病排查能够得到认真执行,司机未必愿意承担不菲的费用,若如此,各种变通或做假就可能出现。
其实,在医生的日常诊疗过程中,更便于发现和预防“病驾”。当医生平时发现司机存在“病驾”的可能时,可以在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上下达“不得驾驶”等医嘱。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司机违背医嘱驾驶出行,交警可以追究司机的责任,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也可着重考虑这一点。
总之,“病驾”虽然没有酒驾常见,但安全风险同样不容低估。驾照体检增加疾病排查的建议值得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