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福利”收费的企业,何止输了官司

2024-12-13 07:31:3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肖明君 刘瑾琦

责任编辑:田艳敏

  就职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姜女士,享受了公司为其提供的直系子女早教课程福利,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却被要求支付2万余元早教课时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企业为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各种福利待遇,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但现实中,以“员工福利”名义要求员工内购公司产品、享受公司集体旅游却在离职时引发费用纠纷、发放节日购物卡竟要在工资中扣除等情况时有发生。 (12月12日《工人日报》)

  这起案例经过庭审,法院最后认为,公司和姜女士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中的“员工福利课”是咨询公司向姜女士免费提供的,咨询公司要求姜女士支付课时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以福利名义为员工提供的各种有形无形的“好处”,企业是不可以标价“售卖”的。这也意味着,凡是“付费的福利”,是不能叫福利的。

  根据相关报道,以“员工福利”名义要求员工内购公司产品、享受公司集体旅游的现象有很多。员工特价、摊派业绩……各种鼓励员工内购的现象五花八门。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内购服务”,很多都是变相的摊派式营销,有些公司甚至毫无遮掩地提出,不购买者受罚!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所谓福利,往往要在员工离职时被要求偿还。言外之意,走人可以,但是要把我曾经给你的好处“吐出来”。从这两年法院接手的诉讼来看,这类纠纷还真不少,有的公司甚至要求把曾经发放的节日购物卡在工资中扣除。

  说好的“福利”却要员工来埋单,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在任何一家企业的薪酬管理体系中,健康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餐饮补贴等员工福利,无不属于企业关怀员工、提升归属感与忠诚度的重要激励手段,这是企业文化构建和温情输送的重要管理手段。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福利,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至关重要。而这些福利待遇,对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有员工就说了,公司要求归还福利,那么当时被福利刺激起来的“积极性”所创造出来的更大价值,是不是也应该作价归还给员工?这么说不是抬杠,而是合情合理,相关用人单位在“算总账”的时候,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首先,向“员工福利”收费,这种做法本身法律就不支持。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相关规定。若企业擅自将福利成本转嫁给员工,以各种形式克扣员工工资,改变福利的性质与提供方式,势必将面临法律的追责。其次,向“员工福利”收费违背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关系。员工福利,象征着企业与员工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模式下,对员工价值的尊重与认可。一个企业最宝贵、最具活力的“资产”就是员工。然而,当福利需要员工自己掏钱购买时,无疑是对这种信任关系的无情践踏,必然会导致员工离心离德,不利于企业的管理与长远发展,属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向“员工福利”收费的企业,输得不只是官司。在企业薪酬结构持续优化、收益模式多元化供给的今天,企业福利设计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合乎道德的基础之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合作双赢。

作者:肖明君 刘瑾琦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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