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济南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强省会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既进行了“公益清算”等试点工作,又努力开展了困境企业救治工作,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化解相关问题风险,依法保护各类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周起,本报将陆续选取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合并破产清算
助400余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基本案情
某集团总公司由于转型缓慢、业务量下滑,于2016年8月被列为“僵尸企业”,该公司拖欠400余名职工的社保、工资、公积金。济南中院分别裁定受理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某信息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根据管理人申请,经严格审查,裁定对两公司实行合并破产清算。济南中院指导管理人想方设法充分实现破产财产市场价值,促成两公司破产财产经过9次拍卖后最终溢价成交,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400余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释放闲置房产、土地各5000余平方米。
▶▶▶典型意义
作为关联企业,两公司因集团化运作导致人格混同、债务混同、财务混同,区分两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各自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济南中院准确把握合并破产清算程序构成要件,规范相关程序,通过合并破产制度归并,核销了两公司内部债权债务。同时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坚持破产财产处置的集中化和市场化,确保了全体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了两公司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了合并破产清算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以市场化思维
解决“僵尸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案情
某集团总公司主营粮食收购,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同时因与其他公司互保借款承担巨额债务,公司被迫停止经营,并于2019年被列入省属“僵尸企业”处置名单。该公司遗留大量财产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进入破产程序前已被征收完毕的十几套住宅登记在公司名下,而住宅所坐落的土地登记在开办单位名下,为此拆迁部门要求两家单位共同出具书面补偿款协商分配意见。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就该事宜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均未能有效予以解决。为打破历史遗留问题阻滞破产进程的局面,考虑到征收评估值为整体价值,无法单独区分房屋与土地,济南中院按照灵活处理、运用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原则,集体研究,快速决策,同意管理人在充分告知风险的基础上将拆迁补偿利益打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负责协调的处置意见;同时指导管理人全面阐明利弊,获得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通过,最终促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破产程序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遇到政策法律空当时,勇于跳出思维桎梏,运用市场化方式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案例。历史缘由导致房屋与土地登记不一致,进入破产程序前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征收,加之房产土地评估值无法区分,造成征收部门、房产登记人、土地登记人的僵持状态,成为本案推进的最大障碍。济南中院指导管理人透彻分析、缜密判断,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决策作用,采用灵活的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一举解决了存在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扫除了程序障碍,提高了审判质效,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效果。案例三
公开透明竞争
救治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向天桥区法院申请重整。天桥区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针对有多个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了《意向重整投资人选任规则》,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遴选规则为: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场宣讲重整预案后,全体债权人现场提问了解情况并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即时向全体债权人公布并据此现场确定重整投资人,得分高者为重整投资人,得分低者为备选重整投资人。如重整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执行不能将丧失投资人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报法院批准后通知备选重整投资人为本案重整投资人。按照上述规则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遴选出重整投资人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后天桥区法院根据表决结果裁定批准该草案。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以公开透明促程序实体公正,采用市场化竞争方式,由债权人会议现场遴选重整投资人,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获得了广大债权人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本案对市场化遴选重整投资人原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兼顾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拯救了陷入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