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不能总是“遇冷”

2024-12-24 07:56:5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付彪

责任编辑:高原

  入冬以来,大风降温接踵而至,这给户外劳动者的工作带来不小挑战。不过,低温津贴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多名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过更没有拿到过低温津贴。(12月23日《工人日报》)

  根据国家《低温作业分级》,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属于低温作业。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低温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近年来,多地也出台政策对低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明确,但一些地方低温津贴仍是“纸面福利”,年年呼吁年年“遇冷”。

  低温津贴落实不到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规范层面缺少明确的低温津贴规定。鉴于冬天南北气温差异较大,各行各业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尽管多地出台了低温补贴发放标准,但这些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难以设置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性约束,加之一些企业对低温津贴的法定性认识不足甚至暗打折扣,一些劳动者在话语表达上也处于弱势地位,这些都导致低温劳动权益保护往往停留在纸面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低温天气下劳动权益保护也需与时俱进。2021年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低温天气劳动者岗位津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提出针对性指导。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完善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倒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从地方层面来说,也有必要对低温作业的工作时长、津贴标准、低温作业保护措施等作出更为明细的规定,增加低温津贴发放的刚性。

  低温津贴的发放,还可以考虑以行业为抓手,对什么职业、什么工种、什么岗位应该发放低温津贴,建立明确的规则,纳入劳动者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落地。比如,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劳动保护范畴,对平台从业人员在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的劳动报酬作出规定,并通过集体协商建立低温天气下的津贴制度。

  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低温劳动保护监察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执行低温津贴规定、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指导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劳动者也要勇敢地维权,对于符合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却不予发放低温津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多管齐下,才能让低温津贴从“纸面”落到“地面”,更好保障户外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付彪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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