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一名4岁男童在村内玩耍时突然被两只恶犬袭击,男童母亲称,儿子目前仍在ICU昏迷,现阶段治疗情况尚不明朗,后续可能需要全身换血。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经调查,伤人犬只系郭某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12月24日《新京报》)
无独有偶,不久前,江西省赣州市母女二人被4只烈犬撕咬,导致全身多处受伤,通过网络曝光后,警方将犬主和饲养员刑事拘留。可以说,这两起案件中曝光的被害人伤情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值得欣慰的是,犬主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这两起案件让人看到,对于恶犬伤人现象,刑事手段并非不能发挥作用,相反,采取刑事措施既可以有力抚慰被害人,维护公平正义,也可倒逼养犬者提升文明意识。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养狗人士相对增多,但人们文明养犬意识并未提升,遛狗不约束、“散养”犬只现象依然屡禁不止。这必然导致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尤其是,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不采取有效约束措施的话,就像一只抛在大街上的定时炸弹,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飞来横祸。
虽然根据民法典,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民事责任显然未有效保护无辜者免遭犬祸,也不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倒逼犬主人尽到必要的管束责任。而且,如果只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未必介入调查,导致一些犬只伤人后逃之夭夭,犬主人采取措施隐匿证据,被害人处于既受伤严重又求告无门的艰难处境,是对公平正义的二次伤害。
最近披露的两起案例则说明,对于恶犬伤人事件,并非不能启动刑事制裁程序。相反,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既符合刑事立法司法的理念,也契合公众的善良朴素认知。对于烈性犬,法律法规本就禁止饲养,行为人依然饲养的话,本就违法。那么,即便饲养烈性犬的行为未被发现,行为人也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
因此,要是烈性犬的管理人、饲养人未尽到高度的管理义务,导致烈性犬到公共场所四处乱窜,撕咬他人的话,显然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前所述,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常识,犬主人和管理人对此更是心知肚明。此时,其不采取约束措施,导致烈性犬伤害他人的话,对危害结果显然持过失心态,符合构罪标准。当然,要是行为人驱使烈性犬伤害他人的话,更是故意犯罪,面临着更重的刑事责任。
鲜活的事例一再折射,对烈性犬必须尽到高度的管理约束责任,以免其成为公害。当前,对烈性犬伤人事件,根据案情和伤情,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契合公平正义理念,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抚慰被害人,威慑没有规则意识的养犬者。惟有用最严厉的制裁,方可让养犬人管好犬只,避免其成为滋扰他人生活安宁的“流动炸弹”,保护无辜者免遭“飞来犬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