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王芳的手伸向姨妈郭文的橱柜时,她未曾料到,这场持续48小时的“偷拿”,会让亲如一家的姨侄关系,因自己的一时贪念陷入对簿公堂的尴尬。更想不到,那个将她从小带大的姨妈,会在得知她盗窃后苦苦哀求:“她是我看着长大的闺女,求你们别让她坐牢……”
席卷一空的黄金首饰
某年7月28日下午4点左右,王芳像往常一样抱着年幼的女儿走进姨妈郭文家。当时家中只有表弟付强,王芳借口让付强去接自己大女儿放学,支走了表弟。随后,她径直走进姨妈卧室,盯上了橱柜里心仪已久的黄金首饰。在虚荣心驱使下,趁屋内无人,她将橱柜里所有黄金首饰席卷一空,悄然离去。
次日,王芳便把偷来的首饰卖给金银加工回收店,获利1万多元。郭文发现卧室橱柜里的黄金首饰不翼而飞,查看后发现家中其他财物并未丢失。询问付强,付强回忆道:“当天只有表姐王芳抱着孩子来过……”郭文立即打电话询问侄女,王芳因害怕而否认。确定不是侄女所为后,郭文选择报警。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后初步判断为熟人作案。此时,家中的王芳内心煎熬,既害怕被发现,又不知如何面对姨妈。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她最终向姨妈坦白。7月30日下午两点,在姨妈郭文陪同下,王芳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统计,王芳共盗窃足金手链一条、足金项链一条、足金貔貅一条、足金耳钉一对、足金吊坠三件,涉案财物总价值15000多元。公安机关根据王芳供述,成功追回全部涉案财物并返还郭文。
从“姨妈”到“类家人”的转折
郭文依规定向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后,正式介入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与王芳深入沟通,发现王芳与被害人郭文关系特殊,亲密程度如同“一家人”,从刑法角度近乎“家庭成员”关系。被害人郭文因亲情选择无条件原谅王芳,不希望她坐牢,但刑事案件一旦启动,程序难以撤回,郭文多次恳请律师帮助王芳。
由于山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王芳盗窃金额远超此标准。承办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说服承办检察官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等规定,对王芳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与检察官沟通中,律师了解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王芳与郭文亲属关系定性。为全面听取意见,检察院决定于次年7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律师就王芳与郭文亲属关系定性、王芳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发表意见。郭文也强烈表达不希望侄女坐牢,希望给她改过机会。律师表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不能仅依血缘判定,更应综合是否共同生活、有无抚养关系等实际情况。王芳自十六七岁辍学来济南打工,直至结婚成家,一直与郭文共同生活,郭文视其如亲生女儿。综合来看,王芳与郭文属类家庭关系,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此外,王芳因生活拮据一时犯错,与其他为奢侈生活多次、多人盗窃数万元的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且王芳自首后如实交代,未给涉案人员造成财产损失,还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
最终,承办检察官综合本案案件情况、被害人的谅解、听证人员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等,对王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背后的温度
本案是典型的盗窃亲属财物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王芳与被害人郭文的亲属关系定性。承办律师围绕焦点提出三点法律意见:其一,王芳构成自首,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赃物,悔罪态度良好,未造成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并获谅解,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不予起诉情形;其二,王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不予起诉;其三,对王芳不起诉有利于其两个年幼孩子的抚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关怀。
王芳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本案进行法律援助,落实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有力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尽管王芳行为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但法律援助有助于她改过自新,感受法律温情,更有利于修复她与郭文的亲情关系,维护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