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婷婷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越来越成长为推动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引擎。当前,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民营企业既迎来数字化转型、消费升级等战略机遇,也面临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等现实挑战。在此背景下,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为民营企业构筑发展基石、破除机制障碍、释放增长潜能,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历史逻辑
制度演进与民营经济共生共荣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外的“必要补充”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这一历程始终与制度创新同频共振。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农村生产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颁布,为民营企业赋予合法地位;进入21世纪,加入WTO倒逼市场规则接轨国际,民营企业开始参与全球竞争。这一过程中,“56789”特征(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术创新、80%以上城镇就业、90%以上企业数量)的成型,既是市场活力的直观体现,更是制度红利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供给持续发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作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政策相继出台,从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融资支持、权益保护、要素保障等维度构建起制度框架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2月24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立法进程加速。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速推进。截至2025年1月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达5670.7万户,是2012年民营企业数量的5.2倍,展现出制度性改革释放的强劲动能。特别是在科技创新领域,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数量大幅提升,占全部企业比重由2012年的62.4%提升至92%以上,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印证了制度保障对创新活力的催化作用。
现实挑战
民营企业面临三重制度困境
当前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基础性保障,但在制度从“纸面”走向“地面”的过程中,面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期盼,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平竞争仍面临制度性壁垒。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核心诉求,也是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开展创新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垄断和行政强制交易等形成的隐性壁垒依然存在,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资质审批和项目招标中遭遇“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持续发生。
产权保护仍面临制度性短板。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完备的产权保护对投资具有明显促进效应。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市场主体越能够心无旁骛开展创造、生产与积累等经济活动,并且更倾向于进行研发、试验等长期资本投入。当前,我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产权保护已作出系统性安排,然而经济纠纷刑事化、超范围查封企业资产等现象仍有发生,企业产权保护仍存在弱化情况。
制度执行仍面临协同性不足。制度执行是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制度转化为发展效能的“最后一公里”。为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区域差异、部门博弈及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实践效果还有折扣。在要素获取方面,尽管制度层面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信贷资源、土地要素等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良好的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实效。
实践路径
以制度创新激发“强心剂”效应
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制度创新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问题,更在于构建面向未来的核心竞争力。需以系统性制度创新进一步调整对政府与市场的激励约束条件,真正将制度红利转化为发展效能,推动民营企业成为“创新策源地”与经济活力源泉,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第一,完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制度安排。以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与实施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要素定价的市场化机制,增强价格信号传导效率,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维护民营企业在生产要素获取中的公平竞争权利。二是构建准入监管动态评估体系。推动建设跨部门联合监测评估机制,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牵引,构建涵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约束、激励惩戒等维度的系统性配套机制,周期性实施准入制度效能评估与优化调整,通过动态评估与效能追踪,系统识别并清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隐性障碍。
第二,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保障。持续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更好激发、保护与弘扬企业家精神。一是健全立法体系,筑牢产权保护法治根基。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聚焦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针对数字经济、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制定适配新型产权形态的规范,细化权利边界、侵权认定等内容,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提供精准规范指引。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构建产权保护法治屏障。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负担。三是推动社会共治,凝聚产权保护法治合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自律作用,引导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通过多元主体协同,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动的产权保护共治格局,形成全方位法治保障网络。
第三,构建规范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长效机制。通过规范和协调地方竞争秩序,破解因地方政府“内卷竞争”而导致的制度落实不力,重塑地方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逻辑。一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对已出台政策进行评估清理,废止或调整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鼓励不同地区政府协同合作,减少地方保护动机。二是加快完善监督与问责体系。建立清晰的执法标准和监督机制,充分利用数字赋能强化数字执法、透明执法,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推动树立正确政绩观。鼓励地方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开展良性竞争,实现区域间的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
【作者系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